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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准鞋业产品分类、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。 1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穿用的旅游鞋、运动鞋、练习鞋、训练鞋、健身鞋、散步鞋、慢跑鞋、休闲鞋、雪地鞋等(统称旅游鞋)。
2 引用标准
GB 532 硫化橡胶与织物粘合强度的测定
GB 3293 中国鞋号及鞋楦系列
GB 3903 皮鞋剥离强度试验方法
GB 3904 鞋类耐折试验方法
GB 3905 鞋类耐磨试验方法
QB/T 1812 皮鞋成鞋检验方法
3 产品分类
按鞋面材料分为:
天然革面旅游鞋;
合成(人造)革面旅游鞋;
革[天然革或合成(人造)革]与非革材料混合面旅游鞋。
4 技术要求
4.1 鞋号按GB 3293执行。
4.2 主要部件原材料厚度推荐值见表1。
表1
部件名称 材料名称 厚度,mm 前帮、后帮、包头、口咀、外包跟 天然正(绒)面革 ≥1.0 牛二层贴膜革、合成(人造)发泡鞋面革 ≥1.0 合成(人造)鞋面革 ≥0.8厚度不够时可以复合其它材料 前帮、后帮、鞋舌 复合织物面 ≥3.0包括复合海绵厚度 镶条 天然面革、合成(人造)革 ≥0.6 内底 天然革、再生革、鞋用纸板 ≥1.2 外底 天然橡胶、合成橡胶、塑料、橡胶塑料并用材料等 ≥4.0外底屈挠部位最薄处(不包括花纹)厚度不得低于2.0mm
4.3 成品鞋外观质量要求见表2,其中序号1、2、5、6项为主要项目,其余为次要项目。
表2
序号 项目 外观质量要求 1 面革 同双鞋相同部位色泽、厚度、花纹、绒毛基本一致。无裂面、裂浆、涂饰层脱落、脱色、前帮无明显松面。允许有不明显的其化缺陷 2 织物面 色泽基本一致,不允许有乱纱、明显污渍和跳纱。次要部位允许每只鞋3mm以下疵点两处 3 鞋帮缝线 线路基本整齐、顺直、针码均匀,上下线松紧适中。次要部位允许跳线重针一针,每只鞋不得超过两处。沿口基本平服,圆滑 4 外中底 同双鞋颜色、软硬、厚度、底墙斜度基本一致。每只鞋切边允许有直径小于2mm气孔三处 5 外底 表面光洁,同双鞋外底花纹、色泽一致。前后翘部位尺寸基本一致。相互允差为:长度不大于2mm,宽度不大于1.5mm,底面串色宽度不超过5mm。底墙缺料宽度不超过3mm。注塑多色鞋底串色修饰后不影响美观。 6 成鞋整体外面 绷帮端正。同双鞋相同部位基本对称一致。相互允差为:前帮长度不大于2.5mm,后帮高度不大于2.5mm,后缝歪斜不大于2.5mm。露胶均匀,宽度不大于3mm。无开胶,配件牢固,内垫平服,鞋内处基本整洁
4.4 外底物理机械性能要符合表3。
表3
项目 单位 指标 帮底剥离强度 N/cm ≥45 微孔底撕裂而胶层不开时≥35 耐折性能(裂口长度) mm ≥15.0 产生新裂纹≤5.0 不得出现帮面裂浆、裂面和底墙开胶现象 耐磨性能(磨痕长度) mm ≤10.0 外底与外中底粘合强度 N/cm ≥20 微孔底撕裂而胶层不开时≥15 底墙与帮面剥离强度 N/cm ≥70
4.5 出口产品按合同执行。
5 试验方法
5.1 外观检验按QB/T 1812进行。
5.2 剥离强度测试按GB 3903进行,刀口宽度为10mm。一般测后跟部位,如果外底后跟卷起,改测第一、第五跖趾关节处。底墙剥离强度测前尖部位(含缝线旅游鞋)。
5.3 耐折性能测试按GB 3904进行,割口5mm,屈挠4万次。
5.4 耐磨性能测试按GB 3905进行。
5.5 粘合强度测试按GB 532进行。
6 检验规则
6.1 外观质量按表2要求逐双检验。主要项目全部合格,判外观质量合格,主要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,则判产品不合格。
6.2 物理机械性能每月随机抽样3双,按表3中全部内容进行检验。每只各项达到要求判物理机械性能合格。如有一只或一只以上不符合要求,要加倍抽样,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进行复验,如复验仍有一只或一只以上不符合要求,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。
7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7.1 标志
7.1.1 每双鞋上要标志以下内容:
a. 制造厂名及商标;
b. 鞋号;
c. 检验章。
7.1.2 内包装明显位置要标志以下内容:
a. 制造厂名、厂址、商标和邮政编码;
b. 产品名称(必须注明鞋帮材料是:天然革、合成革、人造革、二层革或革与非革混合面旅游鞋)、货号、鞋号;
c. 鞋的颜色;
d. 标准编号。
7.1.3 外包装上要标志以下内容:
a. 制造厂名及商标;
b. 产品名称、货号、鞋号;
c. 鞋的颜色、数量;
d. 箱号、毛重、净重、体积、装箱日期等;
e. 贮运要求标志等。
7.1.4 制造厂名和厂址必须有汉字。
7.1.5 缺厂名或厂址或商标以“三无”产品处理。
7.2 包装
必须有内、外包装。必要时可加塑料袋、防潮纸、防虫剂、防霉剂。
7.3 运输和贮存
7.3.1 运输和贮存时不得重压、受潮、雨淋、曝晒。不得与油、酸、碱等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。
7.3.2 仓库内要保持通风干燥,产品离地面和墙壁0.2m以上。防止产品受潮,发霉。
7.4 有关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另有要求的由购销双方商定,出口产品按合同执行。
附加说明:
本标准起草人:王正伟 (在没有起草人同意下不得转载,专业著者权不允许侵犯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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